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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: 李迎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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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名: 深圳律协劳动社会保障法委员会主任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委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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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文章

母亲节献礼:职场女性权利保护及维权指引 2012-05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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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一、招聘启事写“男性优先”“不招女性”是否合法?
    答: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23条第一款规定,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,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 《就业促进法》第27条规定,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第62条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实施就业歧视的,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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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律协劳动社会保障法委员会主任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委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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